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292號聲請人 曾堉誠
陳盈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字第511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翁瑋 律師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明定。又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上開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2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該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律師翁瑋為其訴訟代理人。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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