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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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55號原告百軒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鈺霞 被告益泉水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蔡梅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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