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002號
原 告 楊大鋒
被 告 楊大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602元(即請求被
告返還之土地其民國108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9,900元/㎡面積
7.98㎡《4.48㎡+3.5㎡》=238,60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