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四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四一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孫曉青法官張筱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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