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96號、執字.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因毒品、槍砲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另有沒收從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二、至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雖有併科罰金新台幣150,000元,然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之規定,該罰金刑應與有期徒刑併執行之,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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