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0873號債權人 潘唯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淑女 、 陳國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息自91年4月9日起算之依據為何?(聲請狀稱
清償期為92年4月8日)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