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0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10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054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林坤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之依照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專戶撥價金之債權(下稱系爭專戶提撥價金),惟系爭專戶提撥計價金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依照「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暨所屬辦事處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及繼承人或原權利人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契約書」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辦理後,並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主計單位辦理提撥發放價款事宜,此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112年9月27日及112年10月11日函文、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112年10月3日函文等件在卷可憑。準此,本件系爭提撥價金係由位於高雄市新興區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主計單位為核發,則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高雄市新興區,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又債權人亦具狀更正本件執行第三人為高雄市新興區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故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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