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25號聲請人 許素蓮 聲請人 李杰新 相對人 李麗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麗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許素蓮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擔保債權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本票、支票、借據等)
三、請提出高雄○○○區○○段○○○○○○○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
四、相對人李麗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