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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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81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廖怡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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