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因毀損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簡附民字第73號原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告甲○○上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度簡字第二八八二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家欣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