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152號原告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被告幸福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西田 被告 林慶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柒仟壹佰參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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