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酌減違約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966號聲請人富聯國際物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林玉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1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18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陳靜芬法官石有為法官許秀芬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