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0號
聲請人 郭德龍 即祭祀公業 郭遇秋 管理人
郭天文 即祭祀公業郭遇秋管理人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沈明達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分配款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拾參萬伍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分配款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0三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裁判費四十三萬五千八百九十六元合計四十三萬五千八百九十六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