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93年9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於94年11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送監執行。其刑滿日期為96年11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8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96年11月9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12月26日日以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