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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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78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於94年1月2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5年1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95年1月19日法矯字第0950001703號),而刑滿日期為95年10月30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鳳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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