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50號上訴人即原告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銀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鴻章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40,5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9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