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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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玠樺選任辯護人陳秉宏律師
黃俊嘉律師被告 鄭森一 被告 唐兆凱 選任辯護人 陳正軒 律師
劉家榮 律師被告 曾俊偉 選任辯護人 邱國逢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478號、110年度偵字第15970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6016號),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何玠樺、鄭森一、唐兆凱、曾俊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