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稅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稅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及罰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稅簡字第5號原告 陳美秀 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林郁慧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及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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