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13號原告 陳鴻凱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寧 律師被告 吳宛燁 訴訟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六項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零肆元,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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