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802號
原告 莊明峰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王詩瑋 律師
官翰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昌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802號
原告 莊明峰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王詩瑋 律師
官翰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