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聲字第164號
聲請人 林怡君
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11年度板簡字第1973號)
,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800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鈞院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在第三人佳崎科技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鈞院民事執行處於111年7月28日以新北院賢111司執金字第104980號核發扣押命令,禁止原告收取對第三人佳崎科技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在案(下稱系爭執行程序),然聲請人並未積欠相對人債務,相對人竟仍持上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債務人異議之訴,若許相對人繼續執行,聲請人必將受有難以補償之損害,為此願供擔保,請求在上述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云云。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目的,旨避免前揭訴訟裁判確定前強制執行程序先已終結,有無裁定停止之必要,自應就據以停止之前揭訴訟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執行程序已否終結,暨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狀態等情形加以斟酌(最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577號判意旨參照)。
三、查系爭執行事件業因聲請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致未能執行,並發給債權憑證終結在案,有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司執金字第104980號案卷可稽,足證系爭執行程序已因執行無效果而告終結;且聲請人所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111年度板簡字第1973號),亦因系爭執行程序已終結,經本院於111年8月19日以顯無理由駁回其訴訟在案,並有判決附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111司執金字第104980號強制執行程序,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