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五一五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許生宏
         劉坤助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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