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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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8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旻仕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旻仕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旻仕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旻仕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附表二),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線,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線,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之拘束。另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6年度虎簡字第70號、
106年度虎簡字第213號、107年度簡字第43、44、45、46號、107年度易字第1039號、107年度易字第400、681、
682號、107年度易字第1155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附表一及附表二均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規定,不得逾拘役120日。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5日│拘役25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6年2月23日凌晨0時│105年11月9日晚間11時│105年10月15日中午前某│││38分許│20分許│時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速偵字│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12號│3609號│2248、2523、2555、2633│││││、3694、4782、624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虎簡字第70號│106年度虎簡字第213號│107年度簡字第43、44、││││││45、4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25日│106年11月20日│107年3月3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虎簡字第70號│106年度虎簡字第213號│107年度簡字第43、44、││││││45、46號││判├────┼───────────┼───────────┼───────────┤│決│判決確│106年6月27日│106年12月19日│107年4月23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①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①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206號(已執行完畢│第218號│第1584號│││)│②編號1至2號已定應執│②編號3至9號已定應執│││②編號1至2號已定應執│行刑為拘役40日│行刑為拘役95日│││行刑為拘役4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26日凌晨1時│105年11月3日晚間10時│105年12月28日凌晨1時│││14分許│許│53分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248、2523、2555、2633│2248、2523、2555、2633│2248、2523、2555、2633│││、3694、4782、6247號│、3694、4782、6247號│、3694、4782、624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3、44、│107年度簡字第43、44、│107年度簡字第43、44、││││45、46號│45、46號│45、4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3、44、│107年度簡字第43、44、│107年度簡字第43、44、││││45、46號│45、46號│45、46號││判├────┼───────────┼───────────┼───────────┤│決│判決確│107年4月23日│107年4月23日│107年4月23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①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①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84號│第1584號│第1584號│││②編號3至9號已定應執│②編號3至9號已定應執│②編號3至9號已定應執│││行刑為拘役95日│行刑為拘役95日│行刑為拘役95日││││││└──────┴───────────┴───────────┴───────────┘┌──────┬───────────┬───────────┬───────────┐│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26日凌晨0時│106年3月18日晚間6時│106年3月17日晚間6時│││43分許│許│30分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248、2523、2555、2633│2248、2523、2555、2633│2248、2523、2555、2633│││、3694、4782、6247號│、3694、4782、6247號│、3694、4782、624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3、44、│107年度簡字第43、44、│107年度簡字第43、44、││││45、46號│45、46號│45、4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3、44、│107年度簡字第43、44、│107年度簡字第43、44、││││45、46號│45、46號│45、46號││判├────┼───────────┼───────────┼───────────┤│決│判決確│107年4月23日│107年4月23日│107年4月23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①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①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84號│第1584號│第1584號│││②編號3至9號已定應執│②編號3至9號已定應執│②編號3至9號已定應執│││行刑為拘役95日│行刑為拘役95日│行刑為拘役95日││││││└──────┴───────────┴───────────┴───────────┘┌──────┬───────────┬───────────┬───────────┐│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6年6月中旬晚間10時│││││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199、6590、659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39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14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39號││││判││││││決├────┼───────────┼───────────┼───────────┤││判決確│108年1月7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88號││││││││││││││││││└──────┴───────────┴───────────┴───────────┘附表二:
┌──────┬───────────┬───────────┬───────────┐│編號│1│2│3│││(聲請書附表編號11)│(聲請書附表編號12)│(聲請書附表編號1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6年7月12日下午4時│106年7月14日下午4時│106年7月22日下午4時│││許│許│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54、691、824、2692│254、691、824、2692│254、691、824、2692│││、3425號│、3425號│、342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400、68│107年度易字第400、68│107年度易字第400、68││實││1、682號│1、682號│1、682號││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4日│107年9月4日│107年9月4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400、68│107年度易字第400、68│107年度易字第400、68││判││1、682號│1、682號│1、682號││決├────┼───────────┼───────────┼───────────┤││判決確│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①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①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301號│第3301號│第3301號│││②編號1至5號已定應執│②編號1至5號已定應執│②編號1至5號已定應執│││行刑為拘役80日│行刑為拘役80日│行刑為拘役80日││││││└──────┴───────────┴───────────┴───────────┘┌──────┬───────────┬───────────┬───────────┐│編號│4│5│6│││(聲請書附表編號14)│(聲請書附表編號15)│(聲請書附表編號1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6年11月13日凌晨3時│106年11月16日凌晨3時│106年9月24日晚間11時│││許│6分許│10分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54、691、824、2692│254、691、824、2692│4199、6590、6591號│││、3425號│、342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400、68│107年度易字第400、68│107年度易字第1039號││實││1、682號│1、682號│││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4日│107年9月4日│107年12月14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400、68│107年度易字第400、68│107年度易字第1039號││判││1、682號│1、682號│││決├────┼───────────┼───────────┼───────────┤││判決確│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日│108年1月7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①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第3301號│第3301號│388號│││②編號1至5號已定應執│②編號1至5號已定應執││││行刑為拘役80日│行刑為拘役80日│││││││└──────┴───────────┴───────────┴───────────┘┌──────┬───────────┬───────────┬───────────┐│編號│7│8│9│││(聲請書附表編號17)│(聲請書附表編號18)│(聲請書附表編號1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3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7年3月16日凌晨0時│107年5月6日凌晨2時│107年5月10日凌晨1時│││26分許│14分許│53分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199、6590、6591號│7311號│731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39號│107年度易字第1155號│107年度易字第1155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14日│108年1月23日│108年1月23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39號│107年度易字第1155號│107年度易字第1155號││判││││││決├────┼───────────┼───────────┼───────────┤││判決確│108年1月7日│108年2月25日│108年2月25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①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①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388號│第909號│第909號││││②編號8至9號已定應執│②編號8至9號已定應執││││行刑為拘役60日│行刑為拘役6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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