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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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妃菁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字第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妃菁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6號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所犯如附表編號27至28號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妃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26號、附表編號27至28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按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末按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係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至於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屬其職權之行使,除其聲請有不合法或違反一事不再理等情形,而應予全部或一部駁回者外,法院即應依其聲請而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尚無審酌檢察官應為如何之聲請,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之餘地。……本件形式上雖為一聲請案件,然實質上係檢察官將二項獨立之定應執行刑聲請,合併於一聲請書同時為之。……應依其聲請,就各該部分之聲請分別予以審核及准駁(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9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縱原屬同一案件數罪,曾經定其應執行刑後,僅部分數罪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就所餘之數罪另定其應執行刑時,仍應受前開原則之拘束,並應與另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刑之結果,為整體合一的觀察,不得諭知較前各定刑之總和為重之執行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①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駁回受刑人上訴而確定;②犯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90、482、599號合併判決(下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90號等合併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2至
9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③犯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12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刑確定;④犯附表編號11至22、編號27至28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98號、107年度訴字第41
7號合併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1至22、編號27至28所示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確定;⑤犯附表編號23至25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107年度訴字第422號判決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609號判決就附表編號23部分撤銷彰化地院前開判決,並判處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刑,及駁回受刑人就附表編號24至25部分之上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⑥犯附表編號2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
107年度訴字第892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除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刑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10之罪刑得易服社會勞動外,其餘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惟受刑人業已提出聲請,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108年3月18日簽名捺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已合定刑要件。又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刑,既曾分別定應執行刑確定,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26號部分、編號27至28號部分各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遵守外部界限外,另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分別定應執行刑,且兩部分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其總和亦不得逾本件未定執行刑前,原各定之應執行刑及宣告刑之總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分別依附表編號1至26號、附表編號27至28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9、編號27至28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罪,而施用毒品者實具有病患性犯人之性質,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相異,除刑罰外亦應輔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考量其餘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時間差距,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附表:受刑人簡妃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重10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16日20時許│104年7月10日18時許│104年7月10日19時許│││至105年9月20日15時│││││40分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偵查機關│105年度毒偵字第1944│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號│、28號、105年度毒偵│、28號、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703號、106年度│字第170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631號│毒偵字第63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01號│106年度訴字第390、│106年度訴字第390、│││││482、599號│482、599號││├──┼──────────┼──────────┼──────────┤│事實審│判決│106年8月9日│107年1月26日│107年1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01號│106年度訴字第390、│106年度訴字第390、│││││482、599號│482、599號││├──┼──────────┼──────────┼──────────┤│判決│確定│106年10月24日│107年2月12日│107年2月1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90號。│字第1024號。│字第1024號。││││2.編號2至9之刑,定│2.編號2至9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20日15時許│104年7月20日16時許│105年8月23日19時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偵查機關│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28號、105年度毒偵│、28號、105年度毒偵│、28號、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703號、106年度│字第1703號、106年度│字第170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631號│毒偵字第631號│毒偵字第631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90、│106年度訴字第390、│106年度訴字第390、││││482、599號│482、599號│482、599號││├──┼──────────┼──────────┼──────────┤│事實審│判決│107年1月26日│107年1月26日│107年1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90、│106年度訴字第390、│106年度訴字第390、││││482、599號│482、599號│482、599號││├──┼──────────┼──────────┼──────────┤│判決│確定│107年2月12日│107年2月12日│107年2月1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24號。│字第1024號。│字第1024號。│││2.編號2至9之刑,定│2.編號2至9之刑,定│2.編號2至9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確定。│確定。│└──────┴──────────┴──────────┴──────────┘┌──────┬──────────┬──────────┬──────────┐│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23日20時許│106年3月22日22時許│106年3月22日23時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偵查機關│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28號、105年度毒偵│、28號、105年度毒偵│、28號、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703號、106年度│字第1703號、106年度│字第170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631號│毒偵字第631號│毒偵字第631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90、│106年度訴字第390、│106年度訴字第390、││││482、599號│482、599號│482、599號││├──┼──────────┼──────────┼──────────┤│事實審│判決│107年1月26日│107年1月26日│107年1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90、│106年度訴字第390、│106年度訴字第390、││││482、599號│482、599號│482、599號││├──┼──────────┼──────────┼──────────┤│判決│確定│107年2月12日│107年2月12日│107年2月1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24號。│字第1024號。│字第1024號。│││2.編號2至9之刑,定│2.編號2至9之刑,定│2.編號2至9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確定。│確定。│└──────┴──────────┴──────────┴──────────┘┌──────┬──────────┬──────────┬──────────┐│編號│10│11│12│├──────┼──────────┼──────────┼──────────┤│罪名│轉讓禁藥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8日15時30分│105年9月5日18時許│105年9月17日23時許│││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偵查機關│7年度偵字第407號│5年度偵字第4219號、│5年度偵字第4219號、││││106年度偵字第143、│106年度偵字第143、││││236、322、1220、12│236、322、1220、12││││23、1581、3351、3760│23、1581、3351、3760││││、3932、3958、4991號│、3932、3958、4991號││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9│、107年度毒偵字第59││││號│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12號│106年度訴字第598號│106年度訴字第598號│││││、107年度訴字第417號│、107年度訴字第417號││├──┼──────────┼──────────┼──────────┤│事實審│判決│107年8月16日│107年6月28日│107年6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12號│106年度訴字第598號│106年度訴字第598號│││││、107年度訴字第417號│、107年度訴字第417號││├──┼──────────┼──────────┼──────────┤│判決│確定│107年9月3日│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第2890號。│字第3027號。│字第3027號。││││2.編號11至22、編號27│2.編號11至22、編號27││││至28之刑,定應執行│至28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確│有期徒刑15年10月確││││定。│定。│└──────┴──────────┴──────────┴──────────┘┌──────┬──────────┬──────────┬──────────┐│編號│13│14│15│├──────┼──────────┼──────────┼──────────┤│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6日2時許│105年9月12日1時許│105年9月18日15時30分│││││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偵查機關│5年度偵字第4219號、│5年度偵字第4219號、│5年度偵字第4219號、│││106年度偵字第143、│106年度偵字第143、│106年度偵字第143、│││236、322、1220、12│236、322、1220、12│236、322、1220、12│││23、1581、3351、3760│23、1581、3351、3760│23、1581、3351、3760│││、3932、3958、4991號│、3932、3958、4991號│、3932、3958、4991號││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9│、107年度毒偵字第59│、107年度毒偵字第59│││號│號│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98號│106年度訴字第598號│106年度訴字第598號││││、107年度訴字第417號│、107年度訴字第417號│、107年度訴字第417號││├──┼──────────┼──────────┼──────────┤│事實審│判決│107年6月28日│107年6月28日│107年6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98號│106年度訴字第598號│106年度訴字第598號││││、107年度訴字第417號│、107年度訴字第417號│、107年度訴字第417號││├──┼──────────┼──────────┼──────────┤│判決│確定│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027號。│字第3027號。│字第3027號。│││2.編號11至22、編號27│2.編號11至22、編號27│2.編號11至22、編號27│││至28之刑,定應執行│至28之刑,定應執行│至28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確│有期徒刑15年10月確│有期徒刑15年10月確│││定。│定。│定。│└──────┴──────────┴──────────┴──────────┘┌──────┬──────────┬──────────┬──────────┐│編號│16│17│18│├──────┼──────────┼──────────┼──────────┤│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23日18時20分│105年9月8日13時許│105年9月13日14時30分│││許││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偵查機關│5年度偵字第4219號、│5年度偵字第4219號、│5年度偵字第4219號、│││106年度偵字第143、│106年度偵字第143、│106年度偵字第143、│││236、322、1220、12│236、322、1220、12│236、322、1220、12│││23、1581、3351、3760│23、1581、3351、3760│23、1581、3351、3760│││、3932、3958、4991號│、3932、3958、4991號│、3932、3958、4991號││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9│、107年度毒偵字第59│、107年度毒偵字第59│││號│號│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98號│106年度訴字第598號│106年度訴字第598號││││、107年度訴字第417號│、107年度訴字第417號│、107年度訴字第417號││├──┼──────────┼──────────┼──────────┤│事實審│判決│107年6月28日│107年6月28日│107年6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98號│106年度訴字第598號│106年度訴字第598號││││、107年度訴字第417號│、107年度訴字第417號│、107年度訴字第417號││├──┼──────────┼──────────┼──────────┤│判決│確定│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027號。│字第3027號。│字第3027號。│││2.編號11至22、編號27│2.編號11至22、編號27│2.編號11至22、編號27│││至28之刑,定應執行│至28之刑,定應執行│至28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確│有期徒刑15年10月確│有期徒刑15年10月確│││定。│定。│定。│└──────┴──────────┴──────────┴──────────┘┌──────┬──────────┬──────────┬──────────┐│編號│19│20│21│├──────┼──────────┼──────────┼──────────┤│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16日19時許│105年10月20日13時30│105年11月2日17時52分││││分許│後之某時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偵查機關│5年度偵字第4219號、│5年度偵字第4219號、│5年度偵字第4219號、│││106年度偵字第143、│106年度偵字第143、│106年度偵字第143、│││236、322、1220、12│236、322、1220、12│236、322、1220、12│││23、1581、3351、3760│23、1581、3351、3760│23、1581、3351、3760│││、3932、3958、4991號│、3932、3958、4991號│、3932、3958、4991號││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9│、107年度毒偵字第59│、107年度毒偵字第59│││號│號│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98號│106年度訴字第598號│106年度訴字第598號││││、107年度訴字第417號│、107年度訴字第417號│、107年度訴字第417號││├──┼──────────┼──────────┼──────────┤│事實審│判決│107年6月28日│107年6月28日│107年6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98號│106年度訴字第598號│106年度訴字第598號││││、107年度訴字第417號│、107年度訴字第417號│、107年度訴字第417號││├──┼──────────┼──────────┼──────────┤│判決│確定│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027號。│字第3027號。│字第3027號。│││2.編號11至22、編號27│2.編號11至22、編號27│2.編號11至22、編號27│││至28之刑,定應執行│至28之刑,定應執行│至28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確│有期徒刑15年10月確│有期徒刑15年10月確│││定。│定。│定。│└──────┴──────────┴──────────┴──────────┘┌──────┬──────────┬──────────┬──────────┐│編號│22│23│24│├──────┼──────────┼──────────┼──────────┤│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5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1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2日18時30分│106年9月22日0時57分│106年9月21日19時45分│││許│後之某時許│後之某時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偵查機關│5年度偵字第4219號、│7年度偵緝字第63號、│7年度偵緝字第63號、│││106年度偵字第143、│107年度偵字第2196號│107年度偵字第2196號│││236、322、1220、12│││││23、1581、3351、3760│││││、3932、3958、4991號││││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9│││││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9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09│107年度上訴字第1609││││、107年度訴字第41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6月28日│107年11月21日│107年11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9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09│107年度上訴字第1609││││、107年度訴字第417號│號│號││├──┼──────────┼──────────┼──────────┤│判決│確定│107年8月27日│107年12月11日│107年12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27號。│助字第130號。│助字第130號。│││2.編號11至22、編號27│2.編號23至25之刑,定│2.編號23至25之刑,定│││至28之刑,定應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15年10月確│10月確定。│10月確定。│││定。│││└──────┴──────────┴──────────┴──────────┘┌──────┬──────────┬──────────┬──────────┐│編號│25│26│27│├──────┼──────────┼──────────┼──────────┤│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6日3時56分│105年9月11日16時49│106年12月29日22時許│││後之某時許│分通話後之某時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偵查機關│7年度偵緝字第63號、│7年度偵字第1961號│5年度偵字第4219號、│││107年度偵字第2196號││106年度偵字第143、│││││236、322、1220、12│││││23、1581、3351、3760│││││、3932、3958、4991號││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09│107年度訴字第892號│106年度訴字第598號││││號││、107年度訴字第417號││├──┼──────────┼──────────┼──────────┤│事實審│判決│107年11月21日│108年1月16日│107年6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09│107年度訴字第892號│106年度訴字第598號││││號││、107年度訴字第417號││├──┼──────────┼──────────┼──────────┤│判決│確定│107年12月11日│108年2月11日│107年8月2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130號。│字第771號。│字第3027號。│││2.編號23至25之刑,定││2.編號11至22、編號27│││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至28之刑,定應執行│││10月確定。││有期徒刑15年10月確│││││定。│└──────┴──────────┴──────────┴──────────┘┌──────┬──────────┬──────────┬──────────┐│編號│28│(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31日7、8時│││││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偵查機關│5年度偵字第4219號、│││││106年度偵字第143、│││││236、322、1220、12│││││23、1581、3351、3760│││││、3932、3958、4991號││││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9│││││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98號││││││、107年度訴字第417號││││├──┼──────────┼──────────┼──────────┤│事實審│判決│107年6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98號││││││、107年度訴字第417號││││├──┼──────────┼──────────┼──────────┤│判決│確定│107年8月2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027號。│││││2.編號11至22、編號27│││││至28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