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1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1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世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遇港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