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2號原告 陳文雄 被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向本院提起訴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5,850元,此裁定已於104年5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一份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洪儀芳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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