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 廖鐘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西鋒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萬9969元【計算式:(551地號面積4919㎡×113年土地公告現值2700元/㎡
×原告權利範圍9/48)+(553-4地號面積207㎡×113年土地公告現值2700元/㎡×原告權利範圍3/12)≒262萬9969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037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土地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提出被繼承人「 詹老 鮘(前揭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地址為彰化縣○○鄉○○村0鄰○○路○段○○巷00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若前項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依上開二、三、四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六、以另紙地籍圖影本標示現況土地上各共有人分別占用位置(房屋或地上物等),及對應之現況彩色照片(如為房屋,並應拍攝到清楚的門牌號碼)。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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