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 周金標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平和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萬4396元【計算式:525地號面積1999.54㎡×113年土地公告現值3500元/㎡×原告權利範圍3/8≒262萬4396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037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土地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起訴書狀所載被告周OO之姓名。
四、以另紙地籍圖影本,標示「原證3」所檢附4張照片中房屋坐落現況土地上大約位置。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