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3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朱光國
法官林慧英法官唐光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