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丁○○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交易字第2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蔡美華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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