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209號聲請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室法定代理人乙○○
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 陳宗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相對人陳宗勳之戶籍謄本一份。
2、相對人之姓名有誤時,請一併更正。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簡易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