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9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邱久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淳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黃淑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瑞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壹萬伍仟伍佰貳拾玖元叁角捌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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