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33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沛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沛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沛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年6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沛鴻前於9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下稱第①罪);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下稱第②、③罪);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5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確定(下稱第④罪);俟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生效施行,上開第②至④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183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5月、3月、8月,併科罰金15,000元,並與上開第①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併科罰金15,000元確定。其於94年4月7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6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1231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月3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231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