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33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吉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吉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吉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年6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鄧吉祥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投刑簡字第
7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簡稱第1罪),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訴字第
754號判決、96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96年度訴字第35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7月、8月、8月、8月確定(下簡稱第2、3、4、5、6、7罪),上開數案件,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86號裁定各減刑為二分之一,並就第1至6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其於96年4月27日入監經接續執行,於98年2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然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審訴字第200號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289號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43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10月確定,上開末述3案件,再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79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上揭假釋並經撤銷後尚餘殘刑有期徒刑3月又6日。其於99年3月1日再度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㈡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6月3日以法
授矯字第1000111231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月3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2311號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