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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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被告 陳福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雅君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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