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0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豐安
丁柏森
居高雄市○○區○○○街000號0樓(送達) 梁晉銓
郭文城
尤建崑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8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豐安、丁柏森、梁晉銓、郭文城、尤建崑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112年3月17日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訴字卷125到131頁)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改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翁瑄禮
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