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 黃五如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在民國111年8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11年8月16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11年8月18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雅雯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股票110000002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股票1850003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股票12160004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股票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