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82號原告 許長壽 被告 李献忠
李星杉 李顯宗 李永順 李健生 李明翼 李明徽 李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4,000元【註:
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面積共40平方公尺×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59,600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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