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000年度除字第631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左澤蒼 代理人 王德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
46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102年6月27日臺灣導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各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
46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2年6月27日刊登該裁定於臺灣導報,至102年10月27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秀泙┌─────────────────────────────────────────┐│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1│全乙興業│未記載│台灣中小│00000000000│95,600元│101年11月│AZ0000000│││有限公司││企業銀行│││7日││││ 高宏仁 ││大發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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