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28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8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冠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76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冠奇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冠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紀錄,素行尚可,其明知國家嚴格查緝毒品,猶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應予以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數量,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小康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愷他命1罐,經鑑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乙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3日、同年10月8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001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偵卷第90-91頁、核交卷第11頁)在卷可稽,且係被告本案持有之第三級毒品,而存放該毒品之包裝袋與其內毒品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併視為違禁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在該犯行下宣告沒收。至送驗時經取樣鑑驗耗用部分之毒品,因已用罄而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及數量檢驗結果1愷他命1罐鑑驗結果:檢體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透明塑膠瓶罐(內含晶體)送驗數量:8.9988公克(淨重)驗餘數量:8.9786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檢體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數量:8.9988公克(淨重)驗餘數量:8.8801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純質淨重: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淨重8.9988公克,纯度70%,純質淨重6.2992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3日、同年10月8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001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偵卷第90-91頁、核交卷第11頁)】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7666號被告林冠奇男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里鎮○○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冠奇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1日凌晨3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中清路某停車場,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微信暱稱「時尚」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純質淨重6.2992公克)後持有之。嗣於113年7月1日凌晨4時32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區○道○號東向0.6公里處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冠奇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上開毒品扣案可資佐證,且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認具愷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700001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上開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係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
檢察官胡宗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