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6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甲○○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貳仟元由聲請人乙○○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2,500,000元,到期日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簡易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祖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