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66號聲請人甲○○○○○○
限公司)
nil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
nil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000000000000000(白絲 沓莫麗落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確認相對人之中文譯名,如聲請狀所載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簡易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