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095號債權人 傅弘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信心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為大運天下有限公司,非債務人陳信心,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陳信心給付票款之依據為何?或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大運天下有限公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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