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063號債權人當代藝術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澤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立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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