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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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蘇宗明
蘇柏宇 蘇文平 蘇秋芬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玉惠 被告裕元給水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茂雲 被告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告建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建宏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廷恩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淳詒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