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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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定立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335號、109年度偵字第25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一○九年度偵字第二五五二一號被告周定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扣案長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定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條案件,扣案之改造長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521號被告周定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員警查獲長槍1枝,經送鑑定結果,認係非制式獵槍,槍管為金屬材質且已暢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家汝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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