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3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3016號聲請人 胡竣程
胡睿翔 胡曉芬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胡嘉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死亡證明書正本(如於境外作成,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公認證,並添具中文譯本)或相驗證明書。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湘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