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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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楊博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