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17號聲請人 林江海 非訟代理人 郭永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 陳敏吉 之遺產管理人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敏吉於民國94年7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並將其所有座落於臺南市○○區○○段402之1地號之土地設定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債務之清償,詎第三人陳敏吉屆期未依約清償欠款,且其於99年8月28日死亡,為此聲請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陳敏吉之遺產管理人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固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此觀民法第873條規定自明,惟聲請拍賣時應以扺押物之所有人為相對人。茲查本件不動產之前所有人陳敏吉業已死亡,其法定繼承人並未均已拋棄繼承,有本院家事庭索引卡1件、本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46號裁定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應以被繼承人陳敏吉之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重行向本院聲請,始為正辦。縱上,相對人既非抵押物所有權人,對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