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34號上訴人甲○○
201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7年度婚字第134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洪聖哲